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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能否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2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三个要件;(2)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不符合“依法转让”条件,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三个要件;(2)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不符合“依法转让”条件,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执行债权依法转让时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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