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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能否事后追认?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3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可以事后追认;(2)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要件之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允许事后追认。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可以事后追认;(2)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要件之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允许事后追认。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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