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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2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理解与适用1】正确认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成为个案当事人|保险实务中,有的直接以分支机构名义向投保人出具保单,也有的是由保险公司统一出具保单。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是否是订立该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作为审查标准。(1)各项具体业务均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是由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后出具的,应当以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2)各项具体业务均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但由保险公司最终审核后以自己名义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应当以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3)各项具体业务均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是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后出具的,应当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46-449页。

  【理解与适用2】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签发的保单引发的纠纷的,不宜将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一并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46-449页。

  【理解与适用3】正确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所强调的只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分支机构仍具有与保险公司一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案件被告时,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但判决中不宜出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或“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等语句,以免与《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产生直接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46-449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31、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应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32.保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

  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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