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年11月1日 行他[2000]第13号)
【摘要】大连港务监督大港监字〔1999〕第25号《关于南海明珠轮立即停航的紧急通知》,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摘要】大连港务监督大港监字〔1999〕第25号《关于南海明珠轮立即停航的紧急通知》,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文章摘要2:
【注解】发布立即停航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0年11月1日 行他[2000]第1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2号“关于大连康大船务公司诉大连港务监督停航通知行政行为的性质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即:大连港务监督大港监字〔1999〕第25号《关于南海明珠轮立即停航的紧急通知》,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