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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25号

更新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7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瑞新投资公司经受让合法取得了对和美经贸公司的债权,债权至今未获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瑞新投资公司符合破产申请人资格。2016年8月1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指定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和美经贸公司并未向瑞新投资公司清偿债务,且公司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和美经贸公司已于2005年8月1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审询问笔录中,和美经贸公司表示公司现已不经营,公司已无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债务人和美经贸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二审法院以执行案件尚未终结,和美经贸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丧失清偿能力尚不能确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瑞新投资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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