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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26号

更新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6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是中化公司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原审未受理本案申请破产清算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审已查明,中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向364名群众集资款共为52568340元,原审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中化公司持有润中公司的11172万元股权予以冻结,虽导致中化公司暂时无法清偿润中公司的债权,但不足以认定中化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润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9号
【摘要】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的制度。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未清偿其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否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要人民法院认定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因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要件是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润中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形均不能证明中化公司达到了破产界限。润中公司系目标公司,应持有证明股权价值的相关证据,在其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中化公司持有润中公司的股权能够清偿润中公司的债权,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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