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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5775号

更新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6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过户第二天收到征收公告卖家能否主张情势变原则反悔不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诉人起诉认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诉争房屋的拆迁事宜应提前知晓,却对上诉人故意隐瞒,要求依照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但根据一审中的证据,诉争房屋在2021年5月25日之前即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上诉人对于2021年5月24日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也无任何异议,且上诉人已收到了合同约定的全额购房款,上诉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又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规避限购政策、通过代持投机性购房进行恶意炒房赚钱,但上诉人对此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也非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文章摘要2:

【解读】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徐××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徐××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原告名下,原告退还购房款1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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