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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1783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5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就杨××的无权代理问题,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涉及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纠纷中,如果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出现的后果是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非合同无效。据此,陈××以杨克飞无权代理为由请求确认杨××与岳××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就陈××主张杨××与岳××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权益一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陈××仅依据案外人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尚不足以使本院确信杨××、岳××降低租金标准,构成恶意串通;就杨××是否存在无权处分一节,本院认为,出租行为并非物权法领域中的处分行为,因此不适用该领域中的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在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岳××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节的情况下,本院对陈××要求确认杨××与岳××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进而,对陈××基于杨××与岳××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而提起的杨××、岳××赔偿损失及岳晓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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