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68号
更新时间:2023-04-30 浏览次数:1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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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怕上火喝”四字并未因“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的整体使用而产生识别性和显著性,涉案广告语整体亦不具有独立于“王老吉”商标的标识利益。对于凉茶产品功能性描述的“怕上火喝”四字加上某商标所组成的广告语,指向的始终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无法产生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独立于商标之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