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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

更新时间:2023-05-01   浏览次数:3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腾讯公司主张奇瑞公司使用"QQ"商标具有不正当性,不应受到保护,但即使腾讯公司的"QQ"商标在通讯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并非由腾讯公司最早将"QQ"两个字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法律并不禁止在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上使用"QQ"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其通过合法的商业使用所积累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腾讯公司称奇瑞公司盗用腾讯公司的创意和商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977837号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不同,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腾讯公司称本案争议商标为防御性商标的注册,而防御性注册行为也应当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避让。因此,腾讯公司的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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