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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34号

更新时间:2023-05-02   浏览次数:3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标识由于具有本身较强的固定含义不具有显著特征,难以用来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获得注册;如欲作为商标注册应当经过使用与拟注册的商品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世界经理人”能否作为商标在诉争第35类“直接邮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文档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广告、广告代理、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上获得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本院认为,正如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世界经理人”容易被理解为“全球范围内从事企业管理的人群”,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含义,且“经理人”容易直接表示其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和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该标识由于具有本身较强的固定含义,不具有显著特征,难以用来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获得注册。如欲作为商标注册,应当经过使用与拟注册的商品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本案中,被商业媒介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相关杂志上进行了宣传。虽然其声称在该类别上已经获得注册多年,但其在该类别上已经获得注册的事实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应该在争议类别上注册的结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从而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结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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