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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1648号

更新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6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首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后仍然不服的,被异议人可以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商标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申请、取得、维持、终止程序的设置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的体现,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及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相比,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应按照适用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不予注册复审后仍决定不予注册诉争商标的,被异议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该条款中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但结合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得出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是赋予被异议人申请不予注册复审的权利,其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而不应理解为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不可能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则不予注册决定生效。基于商标法已经对商标被异议后不予注册的行政程序及司法审查作出特别规定,故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时,作为救济途径,应在法定期限内首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后仍然不服的,被异议人可以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续)本案中,合肥附近网络公司在收到不予注册决定后,选择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却超过法定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其复审申请。由于合肥附近网络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启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内容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复审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对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是否审查程序违法、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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