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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知行字第34号

更新时间:2023-05-02   浏览次数:6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本案中,商标局(2014)第W000996号《关于第4092785号“金上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没有申请复审的,该决定依法生效。现雅客公司将该决定作为新证据提交,请求支持其申请再审的主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二审判决之前未被依法撤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引证商标“金上水”尚处于有效状态,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申请商标“上水”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若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维持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雅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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