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20号 更新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1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转让采核准制——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商标权属并不发生变动,必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经公告商标权属在公告之日发生变动。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4569号 下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7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