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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57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7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者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行为,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并非行政许可。本案中,长治县政府虽针对范××1、范××2的长县林证字(2006)第00247号林权证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但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一、二审认定林权证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正。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和执行性,但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再存续的合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自我纠正,予以撤销或变更。......根据上述事实,范××1申请颁证材料虚假,长治县政府为范广福颁发案涉林权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长治县政府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已书面告知范××1、范××2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结果正确,但适用行政许可法错误,本院予以指出。本案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范××1、范××2诉讼请求不当,但案涉林权证确属应予撤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范××1、范××2并无实质影响。为减少诉累,避免程序空转,本案不宜启动再审程序,范××1、范××2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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