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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出具证明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5-13   浏览次数:240 次 标签: 行政证明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出具行政证明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关键看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1)行政证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2)行政证明如通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属于一种证据或者一种内部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机关出具行政证明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关键看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1)行政证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2)行政证明如通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属于一种证据或者一种内部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

【摘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

证明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国家的名义证实某种法律状态存在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证明行为,在理论上往往被界定为准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行他字第17号《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指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答复确定了一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出具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介绍信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且通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一种证据或者一种内部行为;如果这种证明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那么,这种证明行为就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说,出具介绍信的证明行为属于准具体行政行为,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关键看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王达:《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具有可诉性》,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审判指导》(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144页。


经典案例:

·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9期(总:119期)】

【裁判摘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不违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立法原意,是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者和最终审验者,代表国家对住宅小区行使竣工综合验收权力。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以政府机关公信力来担保住宅小区的建筑质量达到了可以交付使用的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证书前,必须保证证书所证明的每个事实都真实,以免因此破坏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如果证书所证明的某一事实是虚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审查失职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提供其在原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提供了相关线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调取证据。经过对新的证据质证、认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改判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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