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民终526号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248 次 标签: 债权转让不成立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绿兴合作社、李××与湖北智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生效判决驳回了湖北智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未确定宜昌三江公司作为业主方欠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即未确定湖北智隆公司仍享有案涉工程款债权。......因此,绿兴合作社、李××与湖北智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存在债权而不成立。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商终字第1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