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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76号

更新时间:2023-05-19   浏览次数:3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李×主张曾当面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关于投诉新华物业的相关材料,但未收到回复,故认为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向通州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予以否认。李×在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过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故通州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李岩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岩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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