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2年12月29日 〔2012〕行他字第10号)
【摘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2年12月29日 〔2012〕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诉海阳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意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