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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407号

更新时间:2023-05-20   浏览次数:3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3期(总第307期)第45-48页】
【裁判要旨】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进行,但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文章摘要2:

【注解】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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