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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行终1216号

更新时间:2023-05-20   浏览次数:5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履职文件外化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影响的行为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关于要求撤销“3号《通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虽然“3号《通知》”发文的对象是所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未直接针对包括被上诉人养猪场在内的54家生猪养殖场,从发送范围上看“3号《通知》”是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且目前上诉人及其下属的职能部门也未对被上诉人养猪场作出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3号《通知》”内容中针对位于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明确了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的时间,要求职能部门制定拆除方案、测量拆除面积、签订拆除协议、做好拆除前公示、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养殖场立案查处,并在“附件名单”中列明包括被上诉人凯旋养猪合作社在内的具体对象,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又将“3号《通知》”的相关内容告知了被上诉人。因此,该“3号《通知》”已经超出内部督促履责行为的范畴,外化为能够对被上诉人养猪场产生法律效果影响的行政行为,与被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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