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983号
更新时间:2023-05-21 浏览次数:3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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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教师职称评定及批准退休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关于谭××诉称清镇市教育局1993年不予择优推荐其晋升其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004年不予批准其退休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谭××因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及批准退休与清镇市教育局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可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清镇市教育局对谭××于2004年不予批准其退休,从现有证据看,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注解】当事人因教师职称评审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可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注解】当事人因教师职称评审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可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