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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568号

更新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4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置临时工作机构的行为属于该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设置或者撤销临时工作机构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湖北鑫天地公司、李××认为广水市政府成立“广水市鑫世纪花园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判令广水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撤销“广水市鑫世纪花园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某一项临时任务或者专门工作的需要,设置临时工作机构的行为,属于该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设置或者撤销临时工作机构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湖北鑫天地公司、李××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注解】诉请撤销临时工作机构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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