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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49号

更新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6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2345热线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该热线对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受理并进行分类处理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被诉的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当事人要求附带性审查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如前所述,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要求一并审查《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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