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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48号

更新时间:2023-05-24   浏览次数: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关于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张2015年10月1日前的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因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及时主张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注解】“按日计付”的违约金每日形成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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