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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245号

更新时间:2023-05-24   浏览次数:453 次 标签: 历史政策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完全依据政策进行决策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完全依据政策进行决策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伊通县政府对张×的口头辞退行为,是根据国家有关民办教师清理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政策性处理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无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并提起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张×请求对115号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但其所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诉不能成立,一并对115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当然也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立案,亦无不当。
【注解】民办教师辞退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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