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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5042号

更新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4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孙××原为饮服公司职工,饮服公司将讼争房产分配给其居住使用,并收取了相应购房款。饮服公司系商业总公司的辖下公司,其人员、财产均由商业总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商业总公司与孙××之间的纠纷属于上述规定中“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二审法院驳回商业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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