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兵团农牧团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兵团垦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答复
更新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4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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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兵团农牧团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兵团垦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答复(2014年10月31日 〔2014〕行他字第14号)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党政军企合一体制,是在自己所辖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对于兵团团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权限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执行。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党政军企合一体制,是在自己所辖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对于兵团团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权限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执行。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兵团农牧团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兵团垦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答复
(2014年10月31日 〔2014〕行他字第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2014〕新兵行他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党政军企合一体制,是在自己所辖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对于兵团团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权限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