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晋行终337号

更新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3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上诉人太原市国资委作出的263、277、208、46号文件四个文件是否可诉的问题。上诉人太原市国资委作出的上述四个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对太原市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权归属作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6号)规定,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本解释虽然是针对管辖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上诉人太原市国资委作出的263、277、208、46号文件是可诉的。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