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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080号

更新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573 次 标签: 国有土地登记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该土地被征收并出让后国有土地登记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李××不服太和县政府2016年2月为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颁发的太国用(2016)第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被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以李××与被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认定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并非被诉行为的相对人,因此案件争议在于李××是否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被诉行为即太国用(2016)第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用地后,原审第三人通过出让获得的权属证书。李××原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经历了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等程序。因此,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等行为。申请人如果认为权益受损,应当通过对以上行为主张权利进行救济。李××与被诉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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