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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4448号

更新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6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宝驰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有权确认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依据京顺国用(2006出)字第002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宝驰公司现为涉诉土地的使用权人,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宝驰公司对涉诉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宝驰公司是涉诉土地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裁判摘要2】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内容,本案所涉土地在2003年时的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村委会虽然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不影响该宗地在2003年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于2003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是庄子营村委会作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通顺达公司使用,由通顺达公司向庄子营村委会交付租金的合同,其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基于涉诉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并不排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宝驰公司称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擅自改变了农村土地的性质,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一节,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宝驰公司据此要求确认通顺达公司与庄子营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之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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