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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京03行终258号

更新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6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集体土地承租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通顺达公司租赁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来源于其与庄子营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外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驰公司)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终审判决驳回宝驰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在未经法定程序否定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效力的情况下,顺义区政府核发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直接影响通顺达公司对涉案土地的租赁使用。因此,通顺达公司与顺义区政府核发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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