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专题文章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4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股份制企业的控股股东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1)普通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控股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例外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股份制企业的董事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1)不能以董事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例外执行董事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企业权益可以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仍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3.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能否以企业或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1)出资人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例外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出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