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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4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请示的答复(2014年7月1日 〔2014〕行他字第7号)
【摘要】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其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对变更登记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后续变更登记行为已经发生,若仅对涉及其本人的首次变更登记行为起诉,不利于解决实际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其对首次变更登记行为及后续变更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需要等待相关民事诉讼就公司股权纠纷的确认,可中止复议程序。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请示的答复

(2014年7月1日 〔2014〕行他字第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闽行他字第12号《关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其与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对变更登记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后续变更登记行为已经发生,若仅对涉及其本人的首次变更登记行为起诉,不利于解决实际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其对首次变更登记行为及后续变更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需要等待相关民事诉讼就公司股权纠纷的确认,可中止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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