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更新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306 次 标签: 开发区管委会

文章摘要:

解读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2)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解读2:“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外的开发区管理机构——(1)当事人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2)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文章摘要2:

解读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2)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解读2:“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外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1)当事人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2)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注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条的理解,有的意见认为,本条第二句中所称的,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还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如果行政行为是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如果行政行为是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96号

【裁判摘要】(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区公所、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为行为,委托的行为机关是被告——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责任主体问题。东戴河管委会的前身是绥中滨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为葫芦岛市政府的派出机构。2010年底,辽宁省政府决定绥中县实行省管县体制,并于2011年3月29日批准成立绥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绥中县政府管理。2012年更名为“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区公所、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东戴河管委会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隶属于绥中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应当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其以自身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本案中,绥中县政府认可东戴河管委会及其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的强制搬移行为是受其委托所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绥中县政府委托东戴河管委会实施强制搬移,东戴河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委托的绥中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二审判决绥中县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唐祯兴主张二审遗漏责任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