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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行政诉讼被告

更新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3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在公务协助关系中涉及两个行政行为:
(1)请求方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于请求方的行政行为不服,则应当以请求方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2)被请求方的执行行为——被请求方的执行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是否超越请求方行政机关的公务协助范围:
A.如果被请求方完全按照请求方行政机关的要求作出执行行为,则此执行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事实行为,行政诉讼被告为请求方行政机关;
B.如果被请求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超出请求方行政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范围,则在超出范围内以被请求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即请求方行政机关就其请求另一行政机关为公务协助行为以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请求方行政机关就其公务协助的执行行为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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