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339号

更新时间:2023-05-30   浏览次数:5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五部分“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 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该规定,从事土石方工程的主体限于公司,本案的转包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都不是公司,故均不具有承包案涉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以上发包、转包、分包行为为《建筑法》相关强制性规定所禁止,也通过《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负面评价,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本意在于贬抑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此类行为的可责性集中于选任过错。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