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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17号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5451 次 标签: 无偿转移资产 企业改制 接收财产 企业改制 无偿接收财产

文章摘要:

——企业改制中心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17号
【提示】债务人依规拨转国债专项资金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企业改制中新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存在在企业改制中无偿接收其他企业财产的情形,故其不应当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一方当事人虽曾收到地方财政局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1020万元,但根据相关地方政府文件规定,该项资金系应专项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补助。随后因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上述国债专项资金亦随之拨入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存在在企业改制中无偿接受其他企业财产的情形,故其不应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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