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102民初2270号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5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卓××自述其于1991年1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福州××大厦有限公司工作,此后离职。故,卓××应自其离职之日内一年内提出案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现卓××直至2022年1月19日才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显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且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此外,尽管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表面上并不涉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但其实质和目的仍是为主张实体权利进行准备,即要求福州××大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卓××自离职之日就应当知道福州××大厦有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至今已长达23年。因此,福州××大厦有限公司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合法有据,本院对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