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河北省任丘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361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89】 文章摘要: 【要旨】(1)违法送达行政决定文书视为未送达;(2)因此只能理解为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558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