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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管辖权调整导致超过起诉期限能否认定为不能归责于原告自身原因?

更新时间:2023-06-04   浏览次数:3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因人民法院管辖权调整,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的情形,被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文章摘要2:

解读:因人民法院管辖权调整,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的情形,被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3.起诉期限的扣除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当审慎审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当事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导致耽误起诉期限,属于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的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刘某诉某县政府行政赔偿案,刘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某县政府引导其将本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申请仲裁,导致其未在行政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政府出具说明亦认可此事。某县政府将争议引入仲裁程序而被耽误的时间应予扣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建庭以来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申请再审案件为核心(2015.01-2020.06)》(三)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98号

【裁判摘要】法院管辖权调整属于具有不能归责于原告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因管辖权调整原因,王××于2016年7月11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王××自身并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且其长期一直就相关纠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因此不能让王××承担福州中院未依法立案而导致其告状无门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才得裁定不予受理。因此,王××再次提起诉讼虽然超过法定期限但应当视为具有不能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一、二审法院以王××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曾提起过诉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管辖权调整原因,福州中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因此基于诉讼经济和便民原则,对福州中院未就王××的起诉不依法立案,不再予以纠正。

·黄某某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裁判摘要】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1)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在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正当理由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进行。(2)被诉复议决定并未明确指向应当提起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积极行申诉权的表现,即使存在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也不能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经受诉复议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怠于行使诉权,即使认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也应属于有正当理由。

·王某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强制拆迁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裁判摘要】起诉期限利益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体现法律不保护“睡眠的权利";另一方面亦作出例外规定,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王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昆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昆明市政府告知系其他村民拆除,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直至2015年12月25日王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其房屋系高新区管委会拆除,进而提起本案之诉。王某在案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与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具有密切联系,该期限利益不应当因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王某自2010年10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至2015年12月2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新的证据之间的期间依法应当扣除。在获取新证据之后,王某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合理性,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注解】案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与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具有密切联系,该期限利益不应当因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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