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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申1824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3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非所有的工伤事件都当然可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并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条,华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邓××所受工伤已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并不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非所有的工伤事件都当然可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并适用上述法条。故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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