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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402 次 标签: 租赁担保 让与担保

文章摘要:

——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企业间为担保借贷合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企业间借贷行为,如不存在企业以放贷为主营业务且以此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方式,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等情形,应认定为借贷行为有效。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2月22日第6版: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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