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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租赁担保(让与担保)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2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经典案例:

·(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企业间为担保借贷合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企业间借贷行为,如不存在企业以放贷为主营业务且以此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方式,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等情形,应认定为借贷行为有效。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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