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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1民初7637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告与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约结清各项费用并按原状返还房屋。承租期间,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承租房屋的二层转租给被告耿××,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耿××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后将房屋返还,现租赁期已届满,被告耿××继续占用房屋,导致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无法与原告办理腾房手续,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耿××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耿××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虽在合同期届满后,已腾空自用部分的房屋,但因次承租人耿××未按约腾空使用的二层部位,致使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无法与原告办理房屋腾退手续,故原告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合乎规定,但原告要求被告耿××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被告耿××作为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应当向原告就其占用部分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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