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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再16号

更新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1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送检的熔珠为火烧熔珠)郴州市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北公消认字(2017)第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不能排除室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郴州市北湖区消防大队调取的《亿枫翠城4栋901室火灾现场平面图1:100》图中标明的起火点为电视机柜处中间方电视机等电器的位置处,郴州市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第二“初步勘验"记录电视柜上面摆放了一台电视机、功放、音响等。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以及消防部门对起火点的认定可知,涉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未确定,其虽不排除室内电视柜上面摆放的电视机、功放、音响等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因此确定引发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电视柜上面摆放的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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