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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2民终853号

更新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3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不排除电气故障的汽车火灾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缺陷赔偿责任——本案中,许×举证证明了案涉车辆在购买后不足半年尚在保修期内就发生自燃,并提供了无锡市滨湖区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车辆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发动机舱处,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的火灾,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排除雷击引发的火灾,无法排除汽车故障引发的火灾。通过上述证据,可认定案涉车辆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遗留火种以及雷击因素造成,也可以反映涉案车辆具有缺陷的高度可能性。至此,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就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案涉车辆具体存在何种缺陷,但可确定案涉车辆起火点在汽车内部,且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作为产品销售者的睿邦公司应当对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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