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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是否有权调取火灾原因认定相关证据?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2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文章摘要2:

【注解】火灾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摘录的内容包括——(1)火灾事故认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3)检验、鉴定意见。

解读: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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