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447号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3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行政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2014年8月10日向益阳市工商管理局赫山分局、区安监局作出益赫政函[2014]44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兰溪镇陈××统糠厂“11.4”粉尘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履责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该《批复》明确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方法”,且送达给了陈××,对陈××的权利义务(行政及民事责任)产生了实际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陈志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认为“结论只是作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本身。对结论不服,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调查结论的批复当然也不可诉”,裁定驳回陈××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