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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个体诊所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124 次 标签: 个体医疗机构 私人诊所

文章摘要:

解读:个人诊所除了取得执业许可证外,还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文章摘要2:

【注解】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

解读:个人诊所除了取得执业许可证外,还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法条链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的答复

(2003年7月31日,(2002]行他字第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渝高法行请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本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这里的“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并非指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而只是没有作出区分性、界别性很强的规定,这个问题可以在修订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时统筹考虑。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其二,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一些部门认为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2007年6月1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作出《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答复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2009年6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通知明确,港澳居民申请登记个体诊所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登记为“个体诊所”。其他问题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参照上述规章性文件。

——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585页。

  【备注】(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已经失效;(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22号)已经失效。


经典案例:

·尹××诉韶关市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40号】 

【要旨】从2009年9月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取得《设置医疗机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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